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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完成股权激励试点方案审批
2011年05月31日
来源: 科技日报 作者:韩义雷 打印   字号T|T 有0人评论 有290人参与

本报记者韩义雷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人1月25日表示,财政部、科技部下发通知,明确了中关村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的实施主体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并明确规定,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的审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培训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财政部、科技部于1月12日印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及控股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审批主体及程序等进行了补充规定,

  本报记者 韩义雷

???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人1月25日表示,财政部、科技部下发通知,明确了中关村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的实施主体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并明确规定,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的审批。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培训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财政部、科技部于1月12日印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及控股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审批主体及程序等进行了补充规定,规定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审批时间的要求。

  由“坐等”转变为“上门”模式,政策培训会将“先行先试”演绎得淋漓尽致。2010年,已有350家单位参加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有关部门已经批复40家单位的激励方案。

  首都创新资源平台股权激励工作组负责人表示,“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都可成为激励对象,通过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七种方式实施激励。

  根据《实施办法》,为更好地体现激励的作用,避免股权激励相关政策成为企业全员分享利润的新式“大锅饭”,侵占股东应得权益,工作组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同时,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以保持上述人员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在同日举行的税收政策培训会上,北京市财务部门全面解读了中关村中心创业三项税收新政。新政内容显示,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医药企业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将列入加计扣除范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将由2.5%提高到8%,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技日报)
(责任编辑:刘硕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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