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大对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机制,促进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高新区税务部门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高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下列项目:(一)科研、新产品试制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机制,促进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高新区税务部门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下列项目:
(一)科研、新产品试制、中试和技术创新项目;
(二)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火炬计划、高新技术示范工程等产业化项目;
(四)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企业发展前景良好的规模化生产项目;
(五)对高新区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促进作用的项目。
第四条 高新区每年从当年财政收入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资金作为产业发展资金。
第五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严格审批,择优扶持,总量控制,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截留或者挪用产业发展资金。
第六条 申请使用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
(二)有与项目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与申请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自筹匹配资金。
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高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使用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状况及产业发展资金用途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申请使用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审查立项,对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设高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产业发展资金申请的受理以及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部门。
第八条 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对企业提出的使用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进行审查,了解分析申请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申请、核拨程序:
(一)申请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当向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使用产业发展资金的书面申请,填写《济南高新区使用产业发展资金申请书》,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进区协议》。高新区各类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应向孵化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孵化器管理机构汇总整理后,报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初审;
(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后,会同高新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企业项目研发、生产经营、纳税、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评审论证委员会,采取审查申报材料,听取申请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答辩,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拟定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额度,提交高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查;
(三)经高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查,对符合使用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查核批;
(四)经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查,对符合使用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批准立项;
(五)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按照批准文件办理使用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立项手续,列入使用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计划,并与申请企业签订使用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合同;
(六)高新区财政部门根据使用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计划及批准文件向使用产业发展资金项目企业核拨产业发展资金。
第十条 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式:
(一)费用补贴;
(二)贷款贴息;
(三)国家和省、市项目匹配资金;
(四)其他合法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产业发展资金应当符合申请的资金用途和项目进度要求,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并按本规定和使用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合同的约定,自觉接受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孵化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情况和使用产业发展资金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高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使用产业发展资金的,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报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者暂停、减少或者终止向其核拨产业发展资金、中止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使用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合同。
违反规定被停止核拨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对使用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进行财务清算,高新区管委会追缴其已使用的产业发展资金,并不再受理该企业使用产业资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