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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工作规程
2010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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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创新基金管理,确保创新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企业司、科技部发展计划司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制订本工作规程。?xml:namespaceprefix=o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o:p/o:p一、项目申报o:p/o:p(一)项目推荐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创新基金年度申报通知,负责分批向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

为加强创新基金管理,确保创新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企业司、科技部发展计划司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项目申报

 

(一)项目推荐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创新基金年度申报通知,负责分批向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推荐项目。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向管理中心推荐项目前,必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及承担项目企业的帐号和联系方式等,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管理中心已在创新基金网络申报系统中开设省级财政部门查阅申报材料窗口,省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该系统查阅申报项目情况,及时提出有关意见,并在向管理中心报送的推荐项目名单上加盖备案处室公章(具体操作见后附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说明)。

 

(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向管理中心推荐项目时,要将有省级财政部门加盖公章的项目名单,一并上报。省级科技部门与财政部门对推荐项目有异议的,可单独注明,并说明理由。未在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项目,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五)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对正在执行中的项目进行监理,但接受委托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二、资金拨付

 

(一)项目评审由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中心根据专家或科技评估机构的意见,提出支持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批。

 

(二)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省级科技部门)签订合同。

 

(三)立项项目分两次拨款。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后(贴息项目在企业提供贴息单据后),由管理中心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第一次拨款计划;管理中心对执行了第一次拨款的项目,进行验收后,向财政部报送第二次拨款计划。

 

(四)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承担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五)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资金拨付文件后,必须主动与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联系,及时核对项目承担企业帐号和联系方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资金拨付通知,需经省以下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要在资金下拨通知中明确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省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通知需抄报财政部,省以下财政部门的资金拨付通知需抄报省级财政部门。

 

(六)财政部、科技部将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拨付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取消所在地财政部门对创新基金的管理职能。

 

三、项目监理

 

(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将停拨或追回项目的资金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根据财政部的处理意见,妥善处理停拨或追回项目的资金。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申报项目的企业,纳入企业财务快报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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